李某某
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军利、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为被告李某某开车,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藁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案记载原告系开车行驶中因路况不好颠簸撞伤腰部,而原告在诉状中称系抬电瓶扭伤腰部,前后描述不一致,且在受伤多日后再到医院诊治,不能证实腰伤与雇佣活动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欠其工资款,仅提供了一份电话录音,该录音中被告未认可所欠工资的数额,而且录音后,被告支付给原告一笔工资。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所欠工资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为被告李某某开车,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藁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案记载原告系开车行驶中因路况不好颠簸撞伤腰部,而原告在诉状中称系抬电瓶扭伤腰部,前后描述不一致,且在受伤多日后再到医院诊治,不能证实腰伤与雇佣活动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欠其工资款,仅提供了一份电话录音,该录音中被告未认可所欠工资的数额,而且录音后,被告支付给原告一笔工资。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所欠工资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文斌
书记员:王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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