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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李某,1983年8月出生,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1969年3月出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李某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未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李某仍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或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雪

书记员: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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