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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六根、王海月与闫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六根
王某某
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原告李六根(又名李霞)。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六根,系王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高新区朝阳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吴合英,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冀F221TQ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冀F221TQ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长:叶金颖

书记员: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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