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六根
王某某
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原告李六根(又名李霞)。
原告王某某。
法定代理人李六根,系王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郭曙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高新区朝阳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吴合英,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冀F221TQ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闫某某驾驶的冀F221TQ号小型轿车的查封。
审判长:叶金颖
书记员: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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