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万某
黄石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万某。
被告黄石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路南湖闸23号。
法定代表人叶良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黄石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高翔
审判员:颜卫华
审判员:乔磊
书记员:李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