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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万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万某
黄石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万某。
被告黄石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路南湖闸23号。
法定代表人叶良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万某、黄石市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高翔
审判员:颜卫华
审判员:乔磊

书记员: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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