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全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国,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被告:孙银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全芝与李某某、孙银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李全芝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全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全芝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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