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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新与马某某、张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全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河北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复兴区,
被告:张华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全新与被告马某某、张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被告马某某,被告张华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全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返还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两被告为还房贷向原告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今年两被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认为此借款是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债务两被告均有义务偿还,现将此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请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原告为其诉称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还款协议一份。
马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应共同偿还。
被告马某某未举证。
张华娟辩称,不认可借款事实,没有借过这个钱,原告是马某某的舅舅。
张华娟为其辩称举证如下:(2018)冀040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原、被告所举证据,均经当庭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某某与被告张华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冀040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3月10日,原告李全新与被告马某某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马某某,乙方李全新,甲方夫妻于2017年年初为还房屋贷款分别借乙、丙、丁各一万元,共计三万元;乙方李全新的一万元交给了马某某和张华娟夫妇;现因甲方夫妻正在离婚,为了解除乙丙丁方的担心,甲方承诺:一旦夫妻的财产分割完毕,此债务由甲方偿还。被告马某某在还款协议上签字。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某向原告李全新借款1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其签订的《还款协议》和当庭陈述为证,为有效合同。马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张华娟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因被告马某某为原告李全新出具的《还款协议》,已明确表示在夫妻的财产分割完毕后,该债务由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也在该还款协议上签字认可,现二被告的离婚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张华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该债务应由被告马某某个人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全新借款本金1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全新要求被告张华娟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慎

书记员: 李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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