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某某
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李全民)。
被告张某某(张仲英)。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全民)诉被告张某某(张仲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李全民)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李全民)诉被告张某某(张仲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李全民)负担。
审判长:回永兴
审判员:滕树才
审判员:韩雪飞
书记员:孙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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