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
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
被告:张某某睿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华佳广场*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再发加油站。住所地:怀来县东花园镇西榆林村。
法定代表人:高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为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加油站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四海,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睿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某、被告怀来县再发加油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古宏清、被告张某某睿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洪涛、被告赵某某、被告怀来再发加油站的委托代理人杨为建及陈四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69011元,伤残赔偿金52443.6元,误工费288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000元,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200元,另外还有1万元的二次手术费用,合计176635.19元,减去垫付的,我的诉求是168995.1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赵某某从事建筑施工工作,2016年5月被告张某某睿锋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承揽了被告怀来县再发加油站土建施工工程,被告赵某某负责具体施工,原告是施工工地工作人员,由赵某某安排工作,2016年5月17日10时许,原告在为被告怀来县再发加油站装修工作过程中从2.5米高处掉落,造成伤情如下:1、腰1椎体压缩骨折,2、左侧横骨骨折,3、右肺上下叶及左肺创伤性改变,4、双侧胸腔积液,5、左下肺膨胀不全,6、左侧肩胛骨骨折,7、2、4-12肋骨骨折,8、胸9-11左侧横突骨折的伤情。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治疗,已出院休养。原告伤后与被告赵某某等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因分歧较大,协商未果。综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被
被告赵某某辩称:一是原告摔伤,自身有责任,其应自己承担50%;二是原告是我拉上其去干活的,其要求赔偿的数额太高,其伤后我去看过他,他说让我赔2万即可。后来把我起诉了;三是工程和睿峰公司无关,但与加油站有关,其是给加油站干活摔伤的,加油站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张某某睿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辩称:1、李某某并非我公司员工,其与赵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劳动关系我公司也不知情,2、怀来县再发加油站装修工程也并非我公司承揽的业务,我公司与怀来县再发加油站没有任何业务关系,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形式的合同。3、如果赵某某与李某某个人之间有任何纠纷,也是赵某某的个人行为,我公司对赵某某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毫不知情,承揽业务所有费用、收益均与我公司无关。因此,李某某在工作中受伤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答辩人也无需对李某某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怀来县再发加油站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当初原告受伤我也不知道,一直就没有说过,过了一年了我才知道这个事。原告既非我公司员工,又非我单位雇佣,让我单位赔偿无法律依据。事实是,我单位将工程通过刘伟新承揽给了赵某某,工程款也结清,出现任何问题与我单位无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赵某某承揽了被告怀来县再发加油站土建施工工程,赵某某找原告李某某干活,2016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李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从2.5米高围墙上摔了下来,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原告伤怀来县××医院、院、张某某251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伤情鉴定,构成九级和拾级伤残,休息治疗180天,护理90天,营养90天。原告伤后赵某某垫付医疗费7640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69011元,伤残赔偿金52443.6元,误工费288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000元,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200元,10000元的二次手术费用,减去垫付的,合计168995.15元。
又查明,再发加油站是外地人开办,当地无熟人,故该工程通过刘伟新介绍,由被告赵某某承揽。赵某某从当地找人进行施工。工程劳务费用经赵某某通过刘伟新与再发加油站沟通,协商共计为17000元,加油站通过刘伟新已全额支付给赵某某。赵某某为被告睿峰公司员工,但该工程与睿峰公司无关,是赵某某个人行为。原告李某某是被告赵某某雇佣的工人,再发加油站及睿峰公司均不认识李某某。原告与赵某某之间、赵某某与再发加油站之间,均是口头达成共识,无书面协议或合同。
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的,雇主应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成立,李某某在施工中受伤,赵某某理应依法赔偿。李某某在施工中不注重自身安全,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睿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被告怀来县再发加油站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69011元,伤残赔偿金52443.6元,误工费288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2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共计176134.60元的70%计123294.22元。减去已垫付的7640元,被告赵某某再给付李某某115654.2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玉成
审判员 侯宝芸
人民陪审员 赵成国
书记员: 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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