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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全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定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孔某某,男,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李全军与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全军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全军负担。
书记员: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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