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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信与魏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全信。
委托代理人:刘新明,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李全信与被告魏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翟浩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信及委托代理人刘新明、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魏某某拖欠原告李全信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魏某某应当积极履行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被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某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某某抗辩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全信借款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魏某某、陈某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翟浩凯

书记员: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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