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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信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全信。
委托代理人:刘新明,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宇静。

原告李全信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翟浩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信及委托代理人刘新明、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信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系双方自愿,不违背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0万元,并对所购房屋享有10万元的份额;现被告陈某某私自将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退回,致使原告出资购房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应予以解除,被告依据协议占有的原告的购房款应予以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全信购房出资款人民币1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翟浩凯

书记员: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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