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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姚欣彤等与宋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原告姚欣彤。
委托代理人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国强,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唐某市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某某、姚欣彤与被告宋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姚欣彤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国强、丁丽丽,被告宋某某、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宋某某驾驶冀B×××××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曹妃甸区长丰路与创业大街交叉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姚欣彤受伤,两车不同程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某驾车逃逸。唐某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姚欣彤无责任。
二原告为夫妻关系。原告姚欣彤伤后在唐某市曹妃甸区医院住院治疗16天。
原告李某某伤后在唐某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2天。唐某市华北法医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李某某损伤未达到伤残评定标准,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1万元,误工损失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至鉴定前一日止。
被告宋某某驾驶的冀B×××××号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万元,且不计免赔率。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驾车逃逸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诉讼过程中,就二原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二原告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达成协议,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赔偿二原告30577元。
原告姚欣彤支出医疗费11539.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20元(16天×20元/天)。原告李某某支出医疗费39720.32元,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需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20元/天×22天),二原告上述医疗损失合计62019.6元。扣除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已赔偿的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二原告尚余医疗损失52019.6元。原告李某某另支出鉴定费2000元。二原告交强险限额范围外的损失共计54019.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有唐某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
2、原告姚欣彤受伤治疗的情况有唐某市曹妃甸区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表等证
实。
3、原告李某某受伤治疗的情况有唐某市曹妃甸第二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证、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表等证实。
4、原告李某某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有唐某华北法医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证实;鉴定费有相关票据证实。
5、其他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唐某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宋某某负此次事故70%主要责任,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就二原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二原告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达成协议,本院已另行制作调解书。因被告宋某某逃逸,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原告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及不属于交强险限额范围赔偿的鉴定费,被告宋某某按赔偿责任比例承担。原告的损失以本院核定为准,诉请超出部分,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某赔偿原告姚欣彤、李某某损失37813.72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在7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光荣

书记员:石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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