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全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河北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租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张华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刘娜,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全义与被告马某某、张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军,被告马某某,被告张华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买房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两被告购买复兴区铁西南大街202号玉铁苑小区9-4-1号住房时向原告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现两被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认为此借款是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之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均有义务偿还,故诉至法院。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2014年2月3日马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款5万元的借条一份。被告马某某辩称,认可借款事实,一人还一半。被告马某某未举证。被告张华娟辩称,认可该笔借款,一人还一半。被告张华娟举证如下:本院(2018)冀040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两被告已离婚,判决已生效,请法院判决各自应当偿还的部分。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与张华娟于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4月17日经本院判决离婚。2014年2月3日,马某某与张华娟因买房向马某某的二舅李全义借款5万元,马某某向李全义出具借条一份:今为买房向二舅(李全义)借50000元整,借款人:马某某(并捺印)。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某某与张华娟因买房向李全义借款5万元,有马某某向李全义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马某某与张华娟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买房,上述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马某某与张华娟各偿还李全义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张华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偿还原告李全义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马某某、张华娟各负担2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红祥
书记员: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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