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长安路(邑城家苑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8MA07WHQG0F。
负责人:杨铮。
委托代理人:夏清,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北环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2637652T。
负责人:李德水。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方伟
书记员:郭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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