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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阮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阮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阮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戢运梅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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