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阮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阮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戢运梅
书记员:王姝丹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