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园,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8月8日以本案不属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晓勤
书记员:徐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