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村民。
原告: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村民。
被告: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住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村民。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五寨县中心支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迎宾西街。
负责人:索开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
河北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
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向阳北路。
负责人:王世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某某、卢某某与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五寨县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卢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卢某某负担。
审判长 韩英
审判员 尚文鑫
审判员 杨艳娇
书记员: 薛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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