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
张奇(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
(2015)兰平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杜尚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张奇,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国民
审判员:薛莉
审判员:邹旭利
书记员:赵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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