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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某、崔某某等与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赤城县大海陀乡闫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光某
崔某某
奚常荣
赵学功
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王谦(北京五泰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大海陀乡闫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苏龙
奚常华

原告李光某(诉讼代表人),农民。
原告崔某某(诉讼代表人),农民。
原告奚常荣(诉讼代表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学功,男。
被告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西赵各庄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吴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谦,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大海陀乡闫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赤城县大海陀乡闫某某村。
法定的代表人孙怀艮。
委托代理人苏龙,男。
委托代理人奚常华,男。
原告李光某、崔某某、奚常荣与被告北京百菇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赤城县大海陀乡闫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某、崔某某、奚常荣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某、崔某某、奚常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某、崔某某、奚常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汤俊
审判员:徐广
审判员:吴文利

书记员: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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