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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北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河北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云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宋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丕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生、宋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75元、保全费22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75元、保全费2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吕旭礼

书记员:高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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