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夫,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权,男。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合并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施工合同等文件上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原告就本诉部分撤回起诉,本院就反诉部分于2018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康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反诉原告普研公司反诉称:反诉被告滥用诉讼权利,在明知原告非合同主体的情况下,恶意诉讼,要求反诉原告承担合同责任,严重侵害反诉原告合法权益。反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出庭应诉,由此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相同)理应由反诉被告负担。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一、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二、反诉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反诉被告李某某反诉辩称,反诉被告是根据合同上确定的相对方进行起诉,没有过错,没有证据证明合同上反诉原告的公章是反诉被告伪造的,工程履行情况经法庭审理后才能查清事实,反诉被告亦不存在过错,故反诉原告主张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反诉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4日,李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判令解除李某某与普研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就东方夏威夷别墅19号改扩建项目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二、判令普研公司返还李某某工程款41万元;三、判令普研公司赔偿李某某恢复原状损失30万元;四、判令普研公司赔偿李某某因拆除防盗门损失36,848元和窗户损失160,836元;五、判令普研公司赔偿李某某房租损失51,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提出申请要求以普研公司提出的反诉状上普研公司的公章为样本,以李某某提供的李某某与普研公司之间签订的《东方夏威夷19号改扩建项目(土建部分)补充协议》落款处普研公司的公章为检本进行鉴定。普研公司提出要求以普研公司提出的反诉状上普研公司的公章为样本,以李某某提供的李某某、普研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封面上的普研公司的公章、骑缝章、落款处签章上的公章为检本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检材上需检的“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的“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的印文。之后,李某某撤回对普研公司的起诉。普研公司与上海金显律师事务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支付了律师费4,000元。
  以上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起诉状》、《工程施工合同》、《东方夏威夷19号改扩建项目(土建部分)补充协议》、《鉴定意见书》、《法律服务合同》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某某陈述其对相关合同上的公章不是普研公司真实公章并不知情,故主动提出公章鉴定,鉴定后才知晓公章确非普研公司真实公章,现已主动撤回本诉。而普研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李某某是恶意诉讼,故普研公司要求李某某承担律师费4,000元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反诉原告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