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陈光森(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佘某全
原告李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陈光森,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佘某全,公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佘某全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李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因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自豪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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