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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会与赵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光会
吴艳超(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孟繁涛(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李某某
宁晋县腾熙厨具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李光会。
委托代理人吴艳超,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繁涛,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宁晋县腾熙厨具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会诉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宁晋县腾熙厨具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宁晋县腾熙厨具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会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宁晋县腾熙厨具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宁晋县腾熙厨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会撤回对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宁晋县腾熙厨具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宁晋县腾熙厨具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翠

书记员:晋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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