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黄石市人,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代理人:方松林、毛淑琴,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鄂州市胜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汀祖镇王边村磨石山。
法定代表人:吴国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宫煜,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吴国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老街居委会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第三人:吴国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系吴国林之兄。
委托代理人:吴国林(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诉被告鄂州市胜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灵矿业公司)及第三人吴国林、吴国胜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淑琴,被告胜灵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宫煜,第三人吴国林(并代表吴国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光亮 审判员 曹家华 陪审员 章政军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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