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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秦某某、南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被告秦某某。南宫市环卫处工人。
被告南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南宫市育才路。
负责人李恩章,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与秦某某及南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庆柳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南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李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16时30分,在南宫××××路邮政储蓄银行前,秦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铲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沿冀南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5月12日,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南宫市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5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又查明,秦某某是南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南宫市环卫处工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铲车车主为南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南宫市环卫处。该车辆无牌无证,没有参加机动车保险。被告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证据三有异议,被告辩称,对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不予认可,公估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无权对涉诉的标的物作出鉴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第3条的规定本案原告提供的公估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公估公司所做的公估报告,其只是用于保险公司内部,不能作为它用,并且在公估报告的声明中有说明。
经本院审查核实,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估机构,该公司对原告李某的车辆损失估损价值合理,被告南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本院对原告的车损价值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责任各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南宫市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50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被告秦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照铲车发生交通事故属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铲车所有权人南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承担。原告提交的车辆损失公估报告价值合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车辆损失费7837元,评估费390元共计82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庆柳

书记员: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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