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刘宏凯(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张雪娟(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刘宏凯,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娟,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国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车孟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保定市第一金属材料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审判长:申明珠
审判员:苑辉
审判员:张妍
书记员: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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