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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奚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亮,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奚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奚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3月4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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