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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胡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
胡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国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迎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胡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雄基钢构建材有限公司、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9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克标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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