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甫,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梓丞,男,201O年1O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理人:涂某,系被告王梓丞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潇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理人:涂某,系被告王潇晗母亲。
上列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水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玉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涂某、王梓丞、王潇晗、王水洲、喻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民初0085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慧捷 审判员 张 开 审判员 赵国文
书记员:尹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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