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自由职业,现住木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波,自由职业,现住木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元,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峰,司机,现住木兰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阿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主要负责人陈建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秀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阿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长发
书记员:翟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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