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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雷某某、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湖北省房县物资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舫,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房县房地产管理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雷开第,湖北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雷某某、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2)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婧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张剑、柏媛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舫,被上诉人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雷开第到庭参加诉讼,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某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西关搬迁户李某某私宅规划红线图》,不能认定诉争的楼房的一、二层房屋未取得相应建房审批手续。一审法院认为整栋房屋为违法建筑,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李某某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婧
审判员 柏媛媛
审判员 张剑

书记员: 柯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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