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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张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丁飞(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胡逸漫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飞,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
负责人刘洪。
委托代理人胡逸漫。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劲松
审判员:万烨
审判员:陈浩

书记员:饶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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