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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郑义、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波,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义、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艳萍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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