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方贤根(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方正(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
柯某某
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方贤根、方正,均系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雷刚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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