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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李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宋延华(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王某
高某
刘海涛(河北硕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冲,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延华,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反诉原告)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北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被告王某、高某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冲、宋延华,被告高某、王某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保定市徐水县安肃镇东王庄村共同经营电机制造业务。
2014年4月,二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定转子,原告按照二被告的要求及时将被告所购定转子送至被告住所,但是二被告至今仍拖欠货款118300元。
期间,原告多次远赴徐水县找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搪塞原告。
在原告极力要求下,被告才就上述欠款为原告出具了欠条。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1183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高某辩称,欠条上写的是欠定子、转子款。
双方确实有这笔业务往来,这些钱不是不还原告,只是定子、转子出现质量问题,而且原告没有提供产品证明,所以无法给原告结算。
原告应给被告更换合格产品或退货、折抵。
反诉原告王某、高某诉称,二原告为夫妻,长期购买被告机电产品(定子、转子)总金额累计200多万元,至今残次品总额达到12万元。
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12万元;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反诉被告李某辩称,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出售的定子、转子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必须举证证明瑕疵产品系反诉被告供应,并且举证证明损坏后果系产品自身质量问题造成而非反诉原告安装后或者用户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的科学依据或者司法鉴定报告。
而反诉原告所提交的照片与上述事实缺乏基本关联性,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王某、高某从李某处购买定子、转子,双方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效。
王某、高某欠李某定转子款118300元并打下欠条,李某依据此欠条向王某、高某主张权利,王某、高某认可打下欠条的事实,故本院对王某、高某欠李某定转子款1183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王某、高某提出李某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反诉要求退换货或折抵的主张,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提供的实物及照片中的产品为李某所出售,且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王某、高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要求王某、高某偿付所欠货款1183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某定转子款1183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反诉原告王某、高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6元,由被告王某、高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反诉原告王某、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某、高某从李某处购买定子、转子,双方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效。
王某、高某欠李某定转子款118300元并打下欠条,李某依据此欠条向王某、高某主张权利,王某、高某认可打下欠条的事实,故本院对王某、高某欠李某定转子款1183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王某、高某提出李某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反诉要求退换货或折抵的主张,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提供的实物及照片中的产品为李某所出售,且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王某、高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李某要求王某、高某偿付所欠货款1183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某定转子款1183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反诉原告王某、高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6元,由被告王某、高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反诉原告王某、高某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审判员:杨志芳
审判员:国帅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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