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吴兴华(河北郎泽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某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兴华,河北郎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张俊元
书记员: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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