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冬某某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陈琪
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某钢铁集团职工。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
负责人何中晓。
委托代理人陈琪。
原告李某诉被告冬某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翟来彬、被告冬某某、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琪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的第01236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50元收据未注明用途,不能证明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冬某某承担。因肇事车辆冀B×××××号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000万元,属于被告冬某某的赔偿责任,可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损失合计77434元。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787元,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作出的第01236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50元收据未注明用途,不能证明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冬某某承担。因肇事车辆冀B×××××号车在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的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000万元,属于被告冬某某的赔偿责任,可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直接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损失合计77434元。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787元,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桂珍
审判员:顾根启
审判员:董立慧
书记员:蒲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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