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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雁莉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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