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唐雁莉
书记员:陈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