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桑可可。
被告毫州市万里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建安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肖乾高,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毫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文婷,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桑可可、毫州市万里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长 齐 鹏 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 人民陪审员 李 磊
书记员:马荣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