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徐杨
书记员: 周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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