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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河北沙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县惠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沙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任高,董事长。
被告:怀来县惠某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就业服务局办公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伴会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河北沙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怀来县惠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书记员: 赵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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