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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成与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保成
裴大娥(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王焕章
杨珍云

之一
原告李保成,男,土家族,务农,务农。
委托代理人裴大娥,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某,男,侗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王焕章。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珍云。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成诉被告杨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保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保成负担。

审判长:赵剑

书记员: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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