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随州市东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仁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晗(代理权限:参加诉讼,参加调解),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彭海兵(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保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退还上诉人随州市东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王 耀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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