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连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郁伟,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某某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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