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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国与刘新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保国
狄志达(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刘新元

原告李保国,男,1958年3月23日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狄志达,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新元,男,汉族,1961年6月28日生,平山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国与被告刘新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国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保国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保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保国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茹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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