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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何大华、陶某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何大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陶某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大华、陶某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建军

书记员: 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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