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芝苹
书记员: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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