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冀F×××××福特轿车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20000元。由担保人崔鹏冀F×××××宝来轿车,价值5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杜某所有的冀F×××××福特轿车一辆。
查封担保人崔鹏所有的冀F×××××宝来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峻涛
书记员: 郄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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