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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英诉秦保民、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英
许建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秦保民
纪青海(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原告李某英。
委托代理人许建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保民。
委托代理人纪青海,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
原告李某英诉被告秦保民、姚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英撤回对被告秦保民、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英撤回对被告秦保民、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炳才

书记员:崔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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