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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玲、王某某等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爱敏,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1-501第16层。
法定代表人:曹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珂,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媛,该公司职员。
案由:保险纠纷。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某玲、王某某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保险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玲、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玲、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均由原告李某玲、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贵双 人民陪审员  李增泉 人民陪审员  李万霞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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